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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ATM机上存款遗留现金 发贴追回7300元

A-A+2013年6月19日14:36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宁6月18日讯(记者 岳茵茵) 市民张先生在ATM机上存钱,接电话时把7300元钱落在存钞口。他返回时,发现钱和卡被人取走。从银行监控录像中看,取走钱的是一名年轻女士。事后,张先生在网上发帖悬赏2000元寻找该女子。16日下午,一名女子托朋友把钱还给张先生。

  近日,一篇名为《女嫌疑人在济宁龙行路建行ATM盗窃7300元》的帖子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发帖人称,他在存钱时把钱落在ATM机上,离开后被一名女子取走。他发现后及时报警,并将监控中女子的截图发在网上,还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希望有知情者和他联系。

  张先生介绍,6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在龙行路爱客多超市西侧的一银行存钱,他往ATM机上放入7600元后,提示有300元不能识别。这时,他接了一个电话,顺手把300元钱放进兜里就离开了。

  张先生意识到落钱了,赶紧返回ATM机,结果卡和钱都没了。他立即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越河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ATM机上的监控录像显示,拿走钱的女子身穿粉色上衣,戴着棒球帽,直接把钱从存钞口取出后离开。

  事后,张先生在网上发帖,并求助媒体,希望女子能够归还。他表示,不再追究女子的责任了。然而,10天过去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张先生也心灰意冷了。

  6月16日下午,一名男子给张先生打电话,称替陈女士还钱。他自称是监控中陈女士的朋友,当时她取走钱后,在银行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当时银行已经下班了,没法联系到工作人员,于是就离开了。第二天,陈女士就去外地打工了。最近,在网络、媒体上看到有人在找钱,才托朋友把钱归还给失主。

  张先生对男子和陈女士表示感谢,他说:“谢谢她把钱还给我,我不再追究其他事情了。”

  律师观点>>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 按照盗窃罪追究责任

  陈女士虽然已经把钱还给了张先生,但之前取走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之后全额归还又该怎么处罚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

  杨力认为,张先生遗忘在ATM机上的7300元钱属于个人遗忘物,陈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现金秘密取走,且数额较大,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数额三万元以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

  但鉴于案发后,当事人陈女士主动全部退赃,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记者手记>> 好心人、嫌疑人就在一念之间

  在ATM机上取走他人钱财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主动归还的寥寥无几。

  张先生是幸运的,毕竟钱款失而复得。

  就陈女士的行为而言,仍然存在着不少疑问。尽管陈女士的朋友声称,她曾在银行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但当时为何不向警方求助,让警方帮忙寻找失主。陈女士如果是那样做,就是一位拾金不昧的好心人。

  为何在事发后11天才联系失主,然而这时警方已经立案,陈女士白白做了11天的嫌疑人,不是很“冤枉”?如果失主不发悬赏贴,不向媒体求助,事情会不会是另外一个结果。

  站在ATM机前的那一刻,她或许怀着一丝犹豫的心态。好心人、嫌疑人,就在一念之间,但是两者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本报记者 岳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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