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养老问题怎么解决?8月19日,市人社局正式发布印发《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和统一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根据通知规定,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政府补贴资金的80%计入“个人缴费”,20%计入“政府缴费补贴”,并从次月起计息。
方案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根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社部门应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社部门应根据收到的政府批复文件,及时逐级通知被征地村(社区)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并在2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批复文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编制《保险方案》,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事项。
《保险方案》确定并审核无误后,要在在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村(居)民提出异议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对方案进行调整。
政府出资大头计入个人缴费
据悉,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作为“集体补助”。
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补偿安置费的,区(市)经办机构将政府出资部分同时以“政府补贴”名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其中将资金的80%计入“个人缴费 ”,20% 计入“政府缴费补贴”,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被征地农民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继承
对于被征地农民,缴费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此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到账的月份对应的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被征地农民缴费时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被征地农民缴费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其被征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一次性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种情况不再登记和申报
属于本次征地保险对象,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再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按照原参保方案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将补贴资金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的;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条件,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的,应由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对应上述所列情形分别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工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异地领取退休待遇的需出具当地社保部门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需提供《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政府补贴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支付申请表》。
记者 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