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是由医疗过失和患者病情共同导致的,这种情况在医疗纠纷中被称为“临界型”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各种原因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与之对应的,如果不良后果完全属于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则法学上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来看一则案例,直观地了解一下。
2020年初,幼儿曹某某因被压面机压伤右手食指到招远市中医医院治疗。三天后,曹某某的亲属带其来复查时发现手指末节已经发黑。遗憾的是,招远市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发现患者手指已经坏死,也没有告知患者手指坏死的结果。
手指都发黑了,怎么会没有问题呢?患者曹某某的家属感觉不放心,于是又到烟台山医院做检查。经烟台山医院诊断,曹某某的病情为右手挤压并软组织坏死。此后经过保守治疗效果不佳,一个月后,曹某某在烟台山医院做了截指手术。
曹某某一家认为,医院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曹某某被截指的主要原因,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中医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招远市中医医院则认为,在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院方治疗及时、处理得当,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院方认为,造成曹某某截指的原因,是曹某某及其亲属的原因,跟诊疗行为无关。
该院称,造成曹某某手指软组织坏死的原因,不排除是曹某某的亲属护理不当造成感染所致。
此后的司法鉴定显示,造成曹某某十级伤残的原因,包括招远市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曹某某右手示指截指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作用为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诊疗过程中,招远市中医医院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专业技能为曹某某提供医疗服务。但是院方在明知曹某某被压面机挤伤右手,且拍片已见多处骨折、骨折处会伴随软组织损伤的情况下,未对曹某某右手各指软组织损伤表现予以足够重视,没有对其手指的血运情况进行明确的记录。此外,院方在对曹某某受伤手指给予夹板外固定时应注意松紧适度,并应告知其家属严密观察血运情况,但院方的门诊病历中没有记载。因此,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其存在过错。
法院判定,院方的诊疗过错行为已构成医疗侵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招远市中医医院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招远市中医医院支付曹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七万八千余元。
医疗过失损害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判定非常复杂,因为其呈现形式为多因一果。如疾病的损害、正常医疗行为的损害、医疗过失的损害等,这些原因经常同时存在且互相作用,给区分带来巨大困扰。
本案中,曹某某的病情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均是造成截指后果的原因。两种原因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也就是所谓“原因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定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合理合法。
(来源:法制青岛新闻中心 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