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于悦

  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案)》法规草案的议案,根据该法规草案,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犬可处以2000元罚款,遛狗不清粪便最高罚500元。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根据《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并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已办理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弃犬处理。养犬人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不得随意弃置,应当委托取得合法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

  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携犬出户不清除犬粪,最高罚500元

  《草案》中称,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进行,包括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临时寄养的除外;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累计被罚三次,五年内不得养犬

  据《草案》,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否则公安部门可以暂扣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测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