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9日讯 男子酒后和家人发生争执,愤怒之下从窗户抛掷菜刀,砸碎邻居汽车挡风玻璃。2021年3月8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男,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401室的被告人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酒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当晚10时左右回到家中,母亲白某某因其饮酒与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致邻居李某某停在楼下的乐驰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次日早上,邻居李某某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还在睡梦中的被告人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孙某将李某某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孙某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15日。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往外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临沂市范围内首起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也是山东省首起高空抛物罪案。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的3月1日起实施,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刑法》中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建筑物等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闪电新闻记者 刘铭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