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当天上午9时,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受贿案在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王传民被控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4305万余元。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传民利用担任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获取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传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传民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今年2月22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
5月16日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山东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传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传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传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王传民,男,汉族,1965年4月生,滨州市滨城区人,产业经济学博士,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滨州地委办公室秘书、主任科员,邹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副县长,2006年1月任邹平县县长,2008年12月任邹平县委书记,2013年6月至今任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葛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