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29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红枫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红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非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据悉,周红枫受贿案系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红枫利用担任金乡县金乡镇镇长、金乡县兴隆镇党委书记及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管理或服务对象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债权、汽车、外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032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周红枫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退缴了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周红枫受贿案系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此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8日对周红枫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进展

  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周红枫被济宁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4月3日,济宁市监察委将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周红枫涉嫌受贿罪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济宁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周红枫。

  2018年5月14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周红枫提起公诉。(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