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出台《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

  “我省之前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于2009年制定,8年来,我省经济总量和物价水平均有大幅提升,律师办案成本随之明显增加。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非常必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和《标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除3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标准》规定了协商收费条款,进一步保证律师权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明确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或者委托人获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办法》要求,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