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客观评价各市文化建设情况,山东省文化厅印发《17市文化建设年度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市文化建设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将在次年全省文化建设各类项目和资金分配中,对综合评价名列前茅的市予以倾斜。

  办法明确,对各市文广新局在专业艺术、公共文化、非遗保护、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对外文化交流等业务工作,领导重视、人才队伍、财政支持等保障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底线工作进行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排名,并按年度通报评价结果。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支队)“文化市场监管”专项评价得分将计入总分。

  据悉,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三类,并按年度对相关指标、权重作出调整。基础性指标设置总分1000分,从九个类别评定常规业务工作。发展性指标则要求与各市充分沟通,考量各市文化工作的亮点及特色优势,体现差异性,超额、超进度完成的工作可获得额外加分。约束性指标为督促各单位文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而设,属于扣分项。

  附录:《2017年度17市文化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性指标(部分)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展水平(70分)

  文化事业费支出占地方财政比重提高幅度(60分)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提高幅度(60分)

  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创建工作达标率(50分)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达标率(40分)

  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综合性文化活动室达标率(40分)

  舞台艺术创作达标率(40分)

  文化艺术科研项目立项数(40分)

  艺术考级监管达标情况(40分)

  新创作群众文艺精品数量(35分)

  一村一年一场戏达标率(30分)

  入选国家艺术基金或国家级艺术创作生产项目评选(30分)

  美术馆建设达标率(30分)

  艺术创作投入情况(20分)

  发展性指标(部分)

  国家级、省级文艺展演和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获得国家级文艺展演(含获奖)、艺术创作资助(不含国家艺术基金)的项目(含美术作品),每个项目加5分,获得省级文艺展演(含获奖)和山东省“4+1”工程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加3分,同一剧目(作品)同一年度多次参加展演或获得奖励的,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

  2017年,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加10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通过省文化厅组织的专家论证的,加5分;新申请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通过省文化厅组织的专家论证的,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约束性指标(部分)

  安全生产

  所管辖行业系统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被省委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点名通报,在全国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分。

  党风廉政建设

  所管辖行业系统单位出现违反党纪政纪、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被省市纪检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办法要求,省文化厅各处室分别建立综合评价工作台账,对各市工作进度和完成质量及时跟进、全程监测,做好记录。年底,各处室根据各市上报材料、第三方评估数据和平时掌握情况等,对各市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评价,计算每项指标得分,并报厅文化建设年度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数据,形成各市综合分数。各项指标数据统计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