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滨州8月10日讯(记者 唐福晨 陶晓东)意外谁都不希望发生,但为了图个踏实,很多人还是愿意买份保险。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很多人以打渔为生,船长们会为自己的船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就在今年7月份,有一位船员真就出意外了,可让船长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7月11号这一天,船长郭安文带领几名船员正在海上打渔,由于天气炎热,49岁的宋某突然晕倒,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宋某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医院给出的诊断显示,宋某在大约3小时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出现高热,伴意识不清,入院后体温高达42.9摄氏度,符合中暑症状。

  事后,身为船长的郭安文赔偿宋某家42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郭安文联想到,今年2月4号,自己曾替宋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当时我们只看到一张宣传页,死亡或者出现伤残,就给保23万,就这样入的。入保险的时候,人保冯家镇营业厅那个经理说,只要在这里入保险,1年期以内,别管你这个船员是在船上,或者在陆地上,在有效期以内,都给保。别管发生啥事儿,特别是死亡这方面。”船长郭安文告诉闪电新闻记者。

  每名船员保费1000元,为了意外发生后能降低损失,当时郭安文一次性替10名船员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收据,上面没有任何免责条款。因为之前经理有承诺,郭安文觉得顺利拿到赔付金没问题,可结果却让他傻了眼。“保险公司说中暑不在理赔范围内,可我们当时并没有见到原始保单,也没有在上面签字。办保险的时候,说只要在船上出的事儿都给理赔,现在出事儿后却说不给理赔,我觉得很不合理”,郭安文向闪电新闻记者抱怨。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标明了“中暑”。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标明了“中暑”。

  船长说,直到船员出事后,他才见到这份保单。记者注意到,保单上盖的是冯家镇渔业协会的公章,可奇怪的是,渔业协会却并不知情。协会秘书长杨长新管理着公章,杨长新说,他知道保险公司来盖过章,但他以为是“换人盖章”,就把公章给了业务员,让业务员自己盖。“我上了年纪,我的眼花,我也没看清是个啥。换人盖章的意思就是你不干了,我再去干去,把你的名换了去,再签上我的名,得盖上咱协会的章。”杨长新说,他没想到业务员给船长新办了一份保险,而且保单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签的。闪电新闻记者让杨长新现场签了一个名,和保单上的签名字迹看起来确实不一样。自打出事后,渔业协会加强了公章使用管理:必须经协会会长和主管副镇长同意,公章才能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起事件中,保险人为什么不给投保人保单呢?对此,保险人也有自己的说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沾化支公司杨经理告诉闪电新闻记者:“这个保单不给投保人是因为,船长们投的是团体险,投保人必须是一个单位,船长们归渔业协会这个组织管理,我们就以渔业协会这个团体来给船长们投,多年来,都是这么投的。问题是,船长下面的人经常换人,而保险单就是一份,我们不能每一个船员都给他一份保单,协会嫌麻烦,就把保险单放在了营业网点。”而杨秘书长却称,以前,船长会给协会交会费,从去年开始,船长不用交会费了,船员们也不归协会管理。

  没有见到保单的投保人,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起码应该清楚。闪电新闻记者查询《保险法》了解到,关于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保险法》有明确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郭安文称,当时办理团体保险的时候,自己确实没有见到保单,保单上面的免责条款他也不知情,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沾化支公司杨经理却告诉闪电新闻记者,“当时保单让船长看了”。为了让问题得到解决,杨经理建议,可以让冯家镇分管副镇长、渔业协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四方坐在一起协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