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通报,经警方全力调查取证,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目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其余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解读:要澄清一点,目前警方只是查明“李文星被骗进传销组织经过”,李文星如何死去还没有查清,案件还有后续,不要着急。同时,也不排除会有更多涉嫌传销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一些朋友对“一人涉传销、四人涉非法拘禁”颇感疑惑,表示“偌大的传销组织,为啥就只有一人获罪”。可能是这些朋友不了解刑法中“首要分子”相关规定的缘故。
什么叫“首要分子”?刑法中,“首要分子”指的是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依照具体规定处罚。
传销罪名和首要分子有啥关系?
解读:粗略统计了一下,《刑法》中共有30多个罪名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罪名可以分为3类:
一类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员均构成犯罪。比如越狱罪,《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或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比如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李文星案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一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其中有许多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而且部分加害者的加害行为是在受胁迫、受鼓动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很难将陷入传销组织的人一概以传销犯罪处理,法律如此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那么还有哪些罪名也是只处理首要分子的?
解读:盘点一下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吧。《刑法》中,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还包括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注意的是,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但不代表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中的其他犯罪不会被追究。李文星案中,四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最新通报的山东传销案件,三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中发现,传销人员的行为容易涉及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经营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