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数十伤者获及时救治
符合三种条件之一,救助基金可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又急需用钱怎么办?1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管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通俗的讲,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先得到医治,《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警方介绍,“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下,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还款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相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是‘救急’基金,而非‘救济’基金。”救助办负责人强调,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前提,是救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帮助更多家庭重拾希望的根本保障,救助办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追偿。
据了解,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来,先后已经有数十位伤者得到了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根据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来源: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