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难产”多因房屋权属与土地权属的问题,而“难产”背后是市民“跑断腿”,给市民生活造成不少影响。25日记者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近日,枣庄不动产登记小组印发了《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这意味着一直困扰不少市民的不动产登记证“难产”的问题将有待解决。
这几种房屋权属
历史遗留问题将有待解决
25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21日,枣庄市不动产登记小组印发了《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集中开发建设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没有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或者原来的开发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的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了具体说明。
意见中提到,已经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原房管部门直管公有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相关出售资料和房管部门批复,在申请人同时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经按照房改政策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土地和房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售房单位出具结保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凭房改批复等资料,在申请人同时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相关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借以上资料,在申请人同时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单位、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交;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着负责,房屋购买人愿意补交的可由房屋购买人缴纳,因欠缴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不再收取。
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
也终于有了说法
21日,《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直接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性质为划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原房屋出售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由现房屋权利人按照房屋交易额1%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已补交的除外),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
《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购买人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首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先办理首次登记,再为房屋购买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以为合法的房屋购买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按照《枣庄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处理后,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需要约定出让年期的,住宅用地为70年,商服用地为40年;1993年前建成的房屋,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1994年1月1日,1993年后建成的房屋,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房屋建成日期,已约定起始日期的除外。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