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4月12日讯4月11日,高青县公安局芦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报警人的女儿在家被人强奸了。
当民警赶到时,一名少年跪在门口表示投案自首。经询问,民警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强奸案,少年马某跟报警人的女儿孙某是恋人关系。马某初中毕业之后没考上高中,就直接到社会上混了。不久前,马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正在上学的孙某,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偷尝了禁果。
马某带着礼物上门拜访孙某的父母,希望能给对方留下个好印象。谁知孙某的母亲一听,当即就发了火。孙某表示:“我们是真心相爱的,谁也不能将我们分开,而且我已经是他的人了。”这下孙某的母亲彻底被激怒了,当即报了警。
看着孙某母亲泣不成声的样子,民警很是为难,毕竟马某和孙某是自愿发生关系,而且都早已年满14周岁,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违法犯罪。由于两代人观念的差异,孙某的母亲很难接受这一事实。经过民警劝导,孙某的母亲表示之前的事情不想再提,但坚决不同意马某再与自己的女儿交往。但马某和孙某不愿割舍这段感情,民警给两人做工作。
最终,两人同意在孙某考上大学之前不再来往。孙某的母亲对此勉强表示接受。警方提示:案例中马某与孙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孙某已经年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