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在潍坊青州的一个集市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中巴车冲向赶集的人群,9人在事故中死亡,14人受伤。23日,公安部交管局官方微信发布了对于该起事故的调查追责情况,肇事中巴车的驾驶人、车主、客运站车辆检测直接责任人等5人被刑事拘留。近两年来,对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责越来越指向事故责任人的背后管理方,安全管理越来越注重源头管理。

  30米路段,23人被撞

  惨剧发生在3月14日上午8点37分左右,青州市邵庄镇西郭村的村民以及附近村庄的村民来到西郭村附近的一个集市赶集。

  “事故发生地点是距离集市不远的一段下坡路上。”家住事发地点不远的付先生说,这一段下坡路虽然不是集市,但也有一些卖东西的摊贩为了节省摊位费在这里摆摊,因此也聚集了一些赶集的村民。

  付先生说,那辆中巴车突然就冲了过来,而且由于是下坡路,速度很快,所有的人都被惊呆了。失控的中巴车先后与一辆小货车、两辆私家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直到撞上30米外的一个搅拌机才停了下来。30米的距离,不断传来惊呼惨叫,23人被撞倒地,还有人被压在了车底。

  从惊吓中回过神来的村民看着眼前的惨状,纷纷招呼着掀车救人,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辆又一辆私家车加入了运送伤者就医的队伍。

  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当场身亡,另5名重伤者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14人受伤。

  事故发生时不少摊贩在这里摆摊,也聚集了一些赶集的村民

  监管未尽责,被追刑责

  事故发生以后,省相关部门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此事立案侦查。23日,在事故发生9天后,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了对于该事故的调查追责情况。通报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制动失效”,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刹车失灵”,导致中巴车失控,先后与多辆车相撞,9人在事故中死亡,14人受伤。

  除事发原因外,通报还明确了事故的追责情况。肇事中巴车驾驶人杨某、中巴车实际所有人(车主)杨某、车辆实际管理人傅某、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冯某以及青州市客运站车辆检测直接责任人刘某等5人被刑事拘留。

  中巴车驾驶人杨某被刑拘,这都能理解,因为他开车酿祸了,为何连不在现场的另外4人也一并被追责,而且是刑事拘留这么严厉的处罚呢?

  记者注意到,在公安部的通报里,在另外4人名字的前面有一个定语“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事实上,这个定语就指出了4人被追责的原因:应当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而未履行。简单地说,在这起事故中,这4人的责任就是应当在事发前发现刹车失灵的情况,但无一人发现,所以要对事故承担责任。

  注重源头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发生严重事故不但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对事故背后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者也一并追究,这并不是个例。在通报3·14事故追责情况的同一天,公安部也通报了云南3·2交通事故的追责情况。

  3月2日,G214国道云南段一段下坡路,一辆运载水泥的大货车因为严重超载刹车失灵,与一辆大客车刮蹭,导致客车侧翻,大货车冲破护墙坠入悬崖,10人在事故中死亡,38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的追责中,肇事货车司机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因住院治疗被监视居住。与3·14事故追责情况一样,肇事车辆挂靠单位的法人代表也被追责,车辆实际所有人因在事故中身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连水泥厂储运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开票员、过磅员、装货员等都被追责。

  济南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类似的做法肇始于2015年初的1·15荣乌高速油罐车爆燃事故的追责。当时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4车相撞,其中一辆油罐车着火,导致12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这起事故的追责中,不仅肇事罐车车主被刑拘,罐车的运输、生产单位的责任人,货物托运人,罐体检测企业负责人,车主,驾驶人因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都被刑拘。

  “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反映出国家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越来越注重源头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背后管理者进行追责,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追责倒逼其履行职责,做好分内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济南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泰来 李晓东 实习生 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