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8种特药纳入山东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7〕8号),明确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特药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据了解,这18种特药大部分是治疗肿瘤的靶向药,价格高昂,去年人社部门通过谈判18种药品纳入医保后,价格与山东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挂网价相比均有明显下降。这些特药包括:吉非替尼片、注射用地西他滨、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培门冬酶注射液、达沙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盐酸厄洛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雷替曲塞、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
关于特药使用,《通知》明确,对适应症和作用机理相同的靶向治疗药物,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如临床治疗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特药的,应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及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临床治疗路径。
对于参保患者最为关注的费用结算,《通知》明确,对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全省统一执行,统一调整,各市不再进行二次议价。使用特药(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大病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尽快与当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暂不能实现联网结算,需个人先行垫付再审核补偿的,要完善费用结算补偿业务流程,确保为参保人提供“一窗口、一站式”服务,提高补偿服务效率。2017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此外,对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特药费用,将按我省特药规定的医保结算价和有关规定补偿。对《通知》下发前已在异地就医取药的患者,应尽量简化审核、评估流程,方便异地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特药待遇。同时,为确保特药政策及时落地,各市可制定过渡性措施,对供药企业已作为定点或慈善援助点的医药机构及责任医师,本着“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保障患者按时享受待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