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徐老汉不识字,拿出大半生积蓄买了套二手房,让女儿帮忙代办买房手续,是女儿握着父亲的手在协议上签了字。可是,老汉买房住了五年后才知道,原来自己只是这套房子的“半个主人”,当年在自己签完字后,女儿竟然又在协议上写上她的名字。为了讨回这套养老房,老父亲将女儿告上法庭。

  全款买房只算“半个房主”

  今年2月下旬,德州德城区徐老汉的大儿子告诉他,孙子在天津找了女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但女方父母要求必须有房,徐先生两口想尽办法凑了70多万元,可还差近10万元才够一半房款,大儿子想用父亲这套房子去贷款10万元。

  徐老汉只有这一个孙子,如今学业有成,在天津找到了工作、女朋友,即将成家,徐老汉自然很高兴,何况儿子开口求了他,徐老汉便一口答应了。不过,因为当初买这套房是女儿帮忙办理的手续,所以房产证一直女儿手中。徐老汉让大儿子先去找女儿要回房产证,再去办理贷款。

  可令众人不解的是,徐先生多次去找妹妹要房产证,对方始终推诿,一会儿说找不到了,一会儿又说没在她这里。觉察出其中似有猫腻,徐先生带着父亲来到房产登记处查询,结果让父子俩大吃一惊,原来自己全款买下的这套已经住了五年的房子,竟只有一半是自己的,另一半属于女儿徐女士。

  女儿代办手续偷偷加名

  这一查询结果,给了徐老汉一道晴天霹雳,但徐老汉更愿意相信,这里面有误会,他想找女儿理论个明白,对方却避而不见。徐老汉不得不细细回忆,五年前办理二手房买卖手续时,哪里出了纰漏。

  原来,五年前,常年一个人居住的徐老汉,查出肝病,需要常常住院治疗,也需要时时有人照顾,思索再三,他卖了老家房子,拿出大半生积蓄,在市区买了套二手房。但徐老汉并不识字,所有买房手续都由女儿代为办理。“买房的时候,签了几份协议,我女儿握着我的手签的,签完几份协议也都在她那里放着。”徐老汉说,过去几年,自己从未对这件事有过任何怀疑,而且徐老汉的女儿从未做过什么出格的事,他对女儿非常放心。

  一边是孙子急需贷款买房,一边是女儿躲着不见,徐老汉情急之下,带着大儿子彻夜堵在女儿家门口,这才终于见到了女儿。

  一家人坐在一起,徐女士见躲无可躲,这才拿出了房本和《房屋买卖协议》、《共有协议》,徐先生一看,正如他所猜想的那样,买卖协议的后面还有徐女士的名字,《共有协议》内容写明,这套房子是由徐老汉和徐女士共同出资购买,各占一半份额。

  法庭争房产女儿败诉

  徐老汉被眼前的真相惊得半天缓不过神来,强打精神要求女儿立即改过协议,并将这些手续交给儿子,让儿子去办理贷款。不料女儿听后竟含泪说道,父亲一直偏爱大哥,但自己的日子比大哥家困难很多,父亲从来没有帮衬过自己,这套房子她必须占一半的份额,如果现在改过来,让大哥拿去贷款,今后这套房子可能也全是大哥所有。

  听着女儿儿子争执不休,徐老汉最终决定用法律解决这场家事纷争。3月1日,徐家父女两人对簿公堂。

  法庭上,女儿拿出了签署的协议,白纸黑字表明了女儿出了一半房款。徐老汉也找来当年陪同办理买房的一位亲戚,并提供了银行清单,根据人证、物证组成的证据链,可以判断,当年买房款项出自徐老汉卖房钱和多年积蓄,且是一次性由银行转走。

  根据《物权法》中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法院最终认定当年签订的《共有协议》无效,房子判给徐老汉。这场父女争房产,最终以父亲胜诉告终,但与此同时,父女亲情也出了一条难以越过的鸿沟。

  律师提醒:

  在一些案件中,子女虽未伪造协议,但在代办拆迁安置购房过程中“做手脚”时常发生。提醒老年人,委托子女或其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委托书中最好写明具体委托的事项,不要为了省事,就写一个“全权代理”。尽管老人并未委托代办某些事项,但一些受托代办人看到“全权办理”,可能认为自己有代理权限,进而可能实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比如,老人委托儿子办理买房相关手续,委托书写的是“全权代理”,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儿子未经老人允许,便私自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房屋登记角度看,这房子就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了,但老人真实的意思是全权委托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只是授权儿子代自己办理,替自己买房,而房屋的产权还是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知情后应积极主张权利,确认房屋权属。

  此外,老人不要过度轻信受托人,在委托事项进行过程中,应时时关心代办事务近况,不要认为已委托他人办理,就可以对此事置之不理。同时,子女作为受托人,不要试图“钻空子”,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自己。(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