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近期十大家事案例公布 “悔婚彩礼案”在列青岛近期十大家事案例公布 “悔婚彩礼案”在列

  齐鲁网3月3日讯(记者 李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青岛法院近期“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青岛法院将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功能定位,注重法律之上传统美德的维护。近期,从全市两级法院征集了十件能够反映促进家庭文明审判理念的案件。

  青岛法院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姜某与李甲、李乙赡养纠纷案

  [案情]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与姜某形成抚养关系的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点评] “家和万事兴”,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属于子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对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为面子、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案例二: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

  ─王某英等与王某梅、王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于某某与王某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五名,即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利。王某成、于某某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王某利于2012年去世,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于某某名下。于某某去世后,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于某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梅、王某主张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梅、王某多分得遗产份额。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王某利、王某梅夫妇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被继承人于某某的遗产时,被告王某、王某梅可以依法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