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截至2016年年底,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9件32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1件334人。

  目前,建议移送和监督立案案件已批准逮捕73件116人,提起公诉125件175人,法院判决83件109人;发现并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17件19人,根据上述职务犯罪线索已立案查处14件18人。此外,山东省检察院共挂牌督办两个专项案件32件。

  “从前期情况看,两个专项领域存在着在牛羊猪肉中滥用瘦肉精、水产品使用抗生素、小作坊就地排污等情况且较为严重,下一步将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精准监督,达到监督一批案件、整顿一个领域、完善一批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的工作目标。”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群众实名举报非法采矿大案

  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沈某辉、王某山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在无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安排王某良、沈某胜任主管人员,周某锋等人任中层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管理,沈某等人管理财务,购买挖掘机、油锤、装载机等设备工具,对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石灰石矿采区进行非法开采。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2197495.1吨,价值3379万余元。沈某辉、王某山等人从中获利并分红。吕某春等人在明知沈某辉、王某山无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投资入股,获取非法利益。

  据悉,该案非法采矿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影响恶劣,当地村民反应强烈。但因案发在3年前,所开采的石料基本售出,在案证据大多数已灭失,查证难度大,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

  2016年4月11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收到本院控申部门转交的村民实名举报信。经初步审查,4月14日受理为立案监督案件。通过走访调查及调取相关材料,认定沈某辉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又发现矿产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线索,及时移送该院反渎部门。同年6月27日、28日,淄川区检察院反渎部门分别对淄川区岭子镇矿整办主任王某、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岭子镇监察中队中队长刘某亮等4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沈某辉等23人以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淄川区岭子镇矿整办主任王某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已起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干警就诊无意听到案件线索

  2015年6月,刘某玉通过他人虚假注册成立郑州成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网注册开办成财化工网店。2016年1月18日,周某辉在成财化工网店拍下一款食用酒精。刘某玉接单后购买工业酒精20公斤,冒充食用酒精通过物流发给周某辉。周某辉使用该酒精勾兑白酒自行饮用及赠予他人饮用,致周某辉、荣某声、荣某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荣某声经抢救无效死亡。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因尚未对成财化工网店的经营人员进行询问,认为缺少网店经营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遂未对成财化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

  该案之所以浮出水面,源于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干警在医院就诊时,无意间听到医院工作人员谈论一名患者喝假酒中毒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该干警立刻意识到其中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便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汇报,该院侦监科迅速跟进。

  2016年3月1日,文登区检察院向文登区药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文登分局经审查于3月2日对周某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辉。

  文登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在案证据,成财化工网店涉嫌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向周某辉销售,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年3月16日,文登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文登分局对郑州成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查阅台账发现含铝包子线索

  自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芬在明知国家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在禹城市城区汉槐街新湖广场南其经营的“老台门汤包”店铺内继续使用含硫酸铝钾泡打粉加工生产包子,并以每个0.8元的价格,将包子销售给周围市民。经鉴定,李某芬加工包子的含铝量为447.78mg/kg。

  2015年3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备案台账时发现,禹城多家包子店存在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情况,遂于3月26日向食药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4月初,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李某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禹城市公安局于4月16日立案侦查。

  同年11月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以李某芬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2万元。

  据悉,检察机关打破了就案论案的局限思维,针对添加使用含铝泡打粉已是行业潜规则的问题,建议会同食药局、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整顿活动,以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整顿活动中,成功批捕涉铝包子案件4件4人。

  为提高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禹城市检察院联合辖区检察室深入社区就批捕李某芬依法进行了检察宣告,面对面向老百姓解读国家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内容和背景,帮助百姓知法,督促百姓守法,防范百姓违法。

  立案监督诸多问题亟待破解

  据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也发现了诸多问题。

  “司法实践中,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普遍遇到调查取证难、证据鉴定难、政策把握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全案全结或者诉讼期间过长,影响了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效果。”该负责人说。

  同时,个别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信息交流不畅也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活动有所顾忌,担心在查办两类案件时牵出职务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查阅卷宗、台账等工作有抵触情绪,配合不积极。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效率不高,存在录入率低、录入内容不全等问题,检察机关从中很难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

  为此,该负责人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两类案件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会签规范性文件,就证据收集、固定、采信、量刑标准等达成共识,出台司法解释和两法衔接工作办法,为两个领域监督工作提供规范性依据。

  (法制网记者 徐鹏 法制网通讯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