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应该发给职工多少钱,职工可以向企业协商”,并在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