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残联部门工作人员,本该为残疾人谋福利,但平阴县东阿镇残联原主任闫某却联合村干部骗取2万5千元专项扶持资金,一审被判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检方认为量刑不当,提起了抗诉,24日上午该案在济南中院二审开庭。

  据检方指控,2013年左右,闫某担任东阿镇残联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职务之便,联合村干部刘某骗取了2万5千元的残疾人专项扶持资金。

  检方称,在得知村干部刘某并非残疾人的情况下,两人找来3名残疾人冒充是刘某所属的獭兔养殖场的负责人,以此骗取了2万5千元专项扶持资金。待资金批下来后,为了表达感谢,刘某送给闫某5千元。

  闫某称,事先她并不清楚刘某申请专项扶持资金一事,包括申请材料的填写等手续,都是下属办理的,与其无关。本案的另一当事人刘某也出庭受审,但两人的说法大相径庭,他称,是闫某主动帮其找到了3名残疾人,冒充自己养殖场的负责人,以此申请到了专项资金。

  检方指控,闫某另有多项贪污、索贿的犯罪事实,贪污金额达3万多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多笔涉案金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予以认定,判处闫某和刘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涉案专项扶持资金是否属于救济款物,而这也直接影响到量刑问题。

  检方认为量刑太轻,提起了抗诉,认为闫某受贿的金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闫某的辩护律师称,涉案的2万5千元是专项扶持资金,不属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应当维持原判。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