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逐年增长,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也越来越多,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即审结一起当事人只有6岁的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佳佳(6岁,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生育原告。刘某与被告于2014年4月离婚。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郭刘离婚后,佳佳随母亲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教育,父亲郭某于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刘某抚育费700元,付至佳佳独立生活止,并约定郭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两年过去了,佳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一直增加,刘某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满足佳佳的实际需求。被告郭某的月收入增长到6500元,刘某与郭某协商希望郭某能增加对女儿佳佳的抚养费。郭某称离婚时已达成调解确认了每月7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不能因其工资增加而增加,而且其看望孩子时候也会给孩子买东西。郭某还表示如果刘某感觉负担大,可将孩子交由其抚养。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由于原告佳佳就读的幼儿园从乡镇变更到福山区,教育、生活费用有所增加,属于在必要的时间向被告郭某提出超出调解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被告郭某也有能力负担。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此,福山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