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出炉。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满16周岁仍读书可继续享受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有哪些?实施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通过摸底排查和客观评估自理能力后,一旦纳入到特困人员范围,会有2种救助供养形式-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

  我省到底提供哪些救助供养内容呢?主要包括四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在看病就医上,山东将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且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生活日报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