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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正式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属于诬告陷害举报行为的各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诬告陷害者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干部,将及时还以清白,消除影响,而对于诬告陷害者,也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诬告陷害呢?济南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如果诬告陷害者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将被从重处理。上述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将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诬告陷害者,则将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诬告陷害者是党员,惩罚将更为严厉。上述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将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严处诬告陷害者、严惩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及时为“蒙冤”的好干部澄清事实、恢复名誉也很重要。为此,上述试行办法中提出,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济南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马上就到换届期,也是诬告陷害的高发期。诬告陷害不仅会影响干部的发展,还会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就是从这一方面,给予干部保护。“这个办法的出台,再配合之前建立的容错机制、纠错机制以及防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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