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隔代抚养是情分不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除非出现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的。

  在孩子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数老人是基于亲情自愿为孙子女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花费支出。其间若因某些矛盾起诉索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支持。

  法官表示,随着老人年事渐高、各种疾病不期而至,孙辈年龄渐长,生活开销日益攀升,为避免日后与子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老人不妨与子女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或者就孙辈的花销向子女实报实销。

  而在孩子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另一方依法应当独立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老人实际进行抚养,老人在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在承担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后,一般无需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