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否会担刑责
专家说法不一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公安部门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郭某提请逮捕,但是法律专家却提出了不同意见。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孙瑞玺表示,他翻遍《刑法》也没有找到一种罪名能够涵盖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一种“机会”,他认为对郭某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不仅是没有刑法罪名对应,而且考虑到初次实施、学生主体等因素,也不宜从刑事角度追究责任”。
不过,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啸天则认为,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重点不在郭某登录常升的账号而在于“篡改”,已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