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职工反映,公司不给1500多名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正式职工则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合同工有意见,多次反映。而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反馈,公司以经营下滑为由未缴存合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年的欠缴金额就有600多万元。

  进公司已经六年多,一直没给缴公积金

  “同样是为公交公司工作的人,为什么合同工就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正式工就有,这样太不公平了。”14日,泰安市公交公司职工向本报反映,所在公司因为其合同工的身份,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正式工则享受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这一差别让合同工们非常有意见。一名合同工告诉记者,平时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工作相差不多,却不给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此一来合同工与正式工就同工不同酬了。

  今年以来陆续有合同工多次反映该问题,一名合同工告诉记者,他进公交公司已经6年多,公司始终没有给一线1500多名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欠缴公积金,一年至少600多万

  记者采访了公交公司,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太清楚,要等领导回来后再说。

  6月底,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专门派人调查此事,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由于近期经营下滑,工资很难保障,目前无力缴存。

  在公交公司给出的一份《关于缴纳合同制住房公积金的说明》中,公交公司解释说,从2002年缴纳450名正式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公司亏损加剧,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增加的合同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下一步,可能正式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面临缴纳困难。

  记者从公交公司员工处了解到,目前一线职工基本都是合同工。以2016年泰山区最低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分别负担186元和167元、总共353元计算,1500名职工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为635万元左右。

  规定强制缴纳,但难以强制执行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条文,强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泰安市公积金部门也表示,公积金应为强制缴纳,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强制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有律师表示,作为国务院令,该条例也具有行政强制效力。目前多数职工只认为五险为强制缴纳,对于许多企业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意识到应该也属于强制缴纳范围。如果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像公交公司这样因经营困难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作为主管部门会尽力催缴。但因为这些企业确实经济困难,催缴基本无效。而且公积金中心没有执法科室,执行起来困难不小。下一步,可能将采用降低缴费比例等措施,引导促进企业履行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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