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高新区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韩志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及其妻李明霞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韩志强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认定李明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李明霞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韩志强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淄博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志强利用担任淄博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被告人李明霞多次收受他人房产、汽车、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6.69万元,侵吞公款5.9万元,另有1447.307513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其中被告李明霞共同收受财物277.59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被告人李明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5.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韩志强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尚有1434.11152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李明霞作为被告人韩志强的妻子,与被告人韩志强事先共谋收受或者收受后告知被告人韩志强,由被告人韩志强为请托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20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韩志强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霞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淄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