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期间,鲁峰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告人鲁峰手持长43厘米、宽约3.4厘米的双刃锐利短剑,捅刺被害人胸部及腋下等人体要害部位,捅刺数剑且深达胸腔,致被害人左肺多处破裂大出血死亡。反映出被告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已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鲁峰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济南中院认为,鲁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鲁峰因遇到妻子与他人在其家中通奸而杀人,系激情杀人且案发后有自首和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被害人钱海与被告人妻子通奸系本案诱因,负有明显过错责任,被告人鲁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

  近日,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鲁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