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菏泽网民“聆听瑞”在大众论坛、牡丹茶座等处发帖文“吴店派出所民警强制执法,天理何在???? ”反映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分局吴店派出所民警强制执法。对此,牡丹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督查、纪委、治安调查此事。

  调查情况如下:

  2016年6月11日下午1:30左右,牡丹公安分局吴店派出所接到报警说有人打架。吴店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到吴店镇刘楼村,找到报警人骆某荣。据骆某荣讲,6月1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她在刘寨村的亿客隆超市购买东西时,蹭着同村的刘某坤母亲的肩膀,双方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刘某坤母亲往骆某荣脸上打了一巴掌,后来刘某坤家人也过来打她,被邻居和围观人员拉开。当时都没有报警。下午1点左右,刘某坤母亲赵某芹又带领两个儿媳妇到她家闹事辱骂,刘某坤的媳妇吴某凤打了她,她和她的邻居打110报了警。

  民警在骆某荣带领下找到刘某坤家,初步核实情况时,刘某坤家里人情绪很激动,不配合。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其当事人赵某芹、吴某凤去所里处理,遭到刘某坤及其母亲、妻子、弟弟、弟媳等人的阻挠、漫骂。刘某坤用砖头将吴店派出所民警郝某某额头处砸伤、将协警黄某某头部砸伤,刘某坤的母亲将协警屈某某左小臂处咬伤,将民警郝某某胸部咬伤,刘某坤的妻子将协警王某某左胳膊处抓伤,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2个小时左右,严重妨碍派出所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经法医鉴定,该事件致一名民警轻伤、三名协警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坤、刘某瑞依法刑事拘留。

  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