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涉及中共党员或公务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公务员开车违规将重罚”。最近两天,这些信息开始在网上流传。难道交警在例行检查时除了询问“你有驾驶证行驶证吗?”还需要再多句嘴询问“同志,你是党员吗?”
6月3日,记者在交警部门了解到,下月起,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确实做了调整,但并非直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重罚”,不过,党员干部今后确实应做好守法表率。因为交通违法者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也将被录入。
交警部门介绍,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等事项,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也就是说,下月起,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将启用新的法律文书模版,增加对被处罚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两项信息的采集。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此次调整中增加的信息是对受处罚人身份信息的确认,重点是为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其个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或将受到重罚。
据介绍,这“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山东省交警总队民警表示,调整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罚,也就是“罚款金额200元以上,或处扣证的处罚,在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通知书的”。“狠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来说,是不准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会因受处罚人的职业、政治面貌而有所改变。鉴于目前《通知》并未写明交警部门“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的渠道,因此,各市交警支队将收集并保存这些信息,以便相关部门查看、使用。
毫无疑问,“存档”就是为了便于“查看、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而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行为都属于犯罪。
交警表示,如果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将被“存档”备查,直接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的或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