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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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上午,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副厅级)罗洪祥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潍坊一审开庭。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洪祥利用担任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济南铁路局青岛普集路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青岛北站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济南铁路局副总工程师兼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房改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孟某某、中铁二局济南铁路局青岛职工住宅楼工程指挥部指挥长、胶济客运专线青岛北客站工程指挥部指挥长任某某等7个个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罗洪祥的受贿事实分别是:其一,罗洪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孟某某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孟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和孟某某为罗洪祥购买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55万余元。

  第二起受贿是为任某某所在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三次收受任某某给予的银行卡、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第三起受贿是接受徐州某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第四起受贿是接受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站南货场职工住宅项目部项目经理李某某的请托,为李某某所在单位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山东银座商场购物卡40张,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元。

  第五起受贿是接受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六起受贿是接受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济南分公司经理岳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岳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第七起受贿是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总经理郭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山东银座商场购物卡1张,共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

  据了解,罗洪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罗洪祥对每一项犯罪指控都完全认同,当庭多次表示认罪、悔罪,痛惜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对人民的犯罪、对企业的犯罪,他感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依纪和人性化办案,并表示服从判决,绝无异议。上午11:00,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今天的庭审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三名公诉人出庭公诉。

  庭审中,主审法官告知了被告人罗洪祥应有的诉讼权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组织了讯问、质证。三名公诉人按照分工,紧密配合,条分析理,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天的庭审大家准备充分,每项指控证据扎实,配合默契,任务完成得很出色。”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认为。罗洪祥的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律师解彬陈述时表示,其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有力度、有温度,更加敬畏法律,最终帮助其彻底认清犯罪危害,从心底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