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等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案件。有的违规以亲属名义经商办企业,有的违规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有的违规兼职取酬,有的违规入股分红,都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胶州市李哥庄镇党委原书记王勇违纪案。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王勇在担任胶州市营海街道办事处主任、杜村镇党委书记、胶西镇党委书记、李哥庄镇党委书记期间,违规以其亲属名义先后投资入股多家公司,并实际持有股权。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青岛市纪委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门诊与慢性病管理处副调研员王朝霞违纪案。1993年5月至2015年4月,王朝霞违规出资入股亲属所办化工公司,期间随公司规模扩大多次增资持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王朝霞警告处分,其本人已按规定办理撤资退股手续。

  3。即墨市商务局主任科员徐昌礼违纪案。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徐昌礼违规兼任某物业管理中心环境卫生管理站卫生监督员,并领取工资薪酬。即墨市纪委给予徐昌礼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辞去兼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4。平度市畜牧局原副主任科员吕玉全违纪案。2009年5月,吕玉全在担任平度市畜牧局副主任科员期间,违规出资与他人联合成立果蔬专业合作社,并任理事长、法人代表。2011年5月,因经营不善,合作社停止经营。平度市纪委给予吕玉全党内警告处分,其本人已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退出合作社。

  5。莱西市发展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原科长臧文波违纪案。2001年6月至2013年9月,臧文波在组织委派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规投资入股该公司并分红。莱西市纪委给予臧文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本人已按规定将股份转让、不再担任公司职务。

  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但有的党员干部依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我行我素、不讲规矩、不守纪律、顶风违纪。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住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早打招呼,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综合青岛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