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80平米补交4万 使用期增20年

  据深圳当地媒体报道,日前,深圳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收到了福田区长城大厦6栋一套80.6平方米业主的一份关于补交地价延期的申请。相关资料显示,该房产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报道称,该业主已于今年3月9日付清上述房地产延续土地使用年限的地价款44940元,经过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批准,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延至70年,即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55年5月27日止,性质仍为市场商品房,其他要求按《房地产证》登记不变。业主可以据批复向市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完善产权登记手续。

  昨日下午,深圳市规土委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续期的主要原因。

  规土委称,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1994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直到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