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持续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充实完善“一县一册”资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9号)要求,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为进一步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市、县两级执法检查时间延长到4月底,6月底前要对专项执法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各级专项执法检查要严格做到“六个必须”:凡是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查,凡是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案,凡是立案的企业必须顶格处罚,凡是处罚的企业必须公开曝光,凡是整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关闭取缔。通过强化执法,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

  五要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要求,把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集中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工作进度。企业要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上报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管控标准。省有关部门对各市提报的标杆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要尽快论证、评估、审定,提升为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在全省同类企业强制推广、对标套用,逐步在各个行业领域建立起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