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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部门咋处理移交的标本?

  1992年,林业部针对“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专门发过通知。通知规定,获得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对活的野生动物,无放生条件的要安排饲养,然后按规定分配、调拨给有关科研、生产、养殖等单位,用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对繁殖的后代,可以按有关规定出售或交换。

  而灵长类、鸟类和其他珍稀种类死亡的整体,一般应制作标本保存,可提供给科研、教学等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未经批准,不得转卖、销毁。济南海关本次截获的蝴蝶标本就属于珍稀种类,用于展览的可能性最大。(郑楚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