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名专家诊察费医院说了算
昨天,省物价局下发了联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该规定从今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医医疗机构同时向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知名专家诊察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察费价格、预约挂号办法等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知名专家门诊每周最多两次
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本次诊查过程的完整,提出诊疗方案。
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需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
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医院要成立管理委员会
根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知名专家管理。知名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专家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因身体条件、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知名专家,由本人或所在临床科室向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申请取消知名专家资格。
知名专家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事项,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要及时撤销知名专家资格,退出知名专家管理。
物价、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知名专家门诊诊疗规范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遴选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