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面对王某某的行为,大众网记者采访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杨瑞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上述行为发展到从“裸露”性器官到对妇女的性器官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将按犯罪处罚。据此,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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