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在国人的传统意识里,原配打“小三”,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而本期的案例中,却出现了颠倒过来的情形:“小三”上门耀武扬威,原配反倒忍气吞声。这不得不说,我们国内妇女同志的自强意识仍然亟需加强。

  “小三”既然胆敢动手,原配就理应还击。如果打输了,“小三”不仅要赔偿各项费用,还会面临因妨害治安受到拘留,甚至可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受到检察院起诉;如果打赢了,那么因为“小三”动手在先,原配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们都知道,打人是不对的,是违法,是犯罪,但当法律允许你动手打人时,其实法律就是在鼓励你这么去做。反过来又得思考,如果是原配先动手,殴打“小三”,原配是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呢?答案是:不用。尽管法律规定了除非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情形,其他任何情况下打人都是违法的,但当群众呼声是人人喊打时,法律也要向社会的这种普遍道德观念作让步。所以,原配打“小三”,天经地义。

  婚外恋这种事一旦发生,我国目前的法律是不会追究“小三”任何责任的,所以原配们心中的一口恶气,确实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发泄。在中世纪的欧洲,男人们为了爱情可以向情敌要求拔剑决斗,情敌如果拒绝就会遭到人们耻笑。而今,决斗的时代早已过去,女人们如果为了守卫自己的爱情、家庭,向“小三”们奋勇出击,我个人觉得,这也并无不妥。我们应当彻底告别男尊女卑的时代,女人并不柔弱。

  本期案例中的这位原配,用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断然不可取;和“小三”狭路相逢了却步步忍让,也绝非良策。“小三”索要赔偿金的行为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面对“小三”上门闹事这种情形,合理的解决方法是:打出去!

  菏泽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