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按省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保留;
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按照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保留。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改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调研和接待用车
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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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后,“老司机”怎么办?
公车改革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人员安置问题。方案明确,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据悉,省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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