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负责同志介绍我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发布会上,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介绍,《意见》提出,要把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其中包括建立村(居)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组织实施。那么,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主要涉及到四部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

  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为例,《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共有10项: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冯建国表示,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调度各方面的情况,监督和指导《意见》的落实;宣传表彰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先进典型,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工作进展;积极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力量,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