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一审被判死缓,检察院抗诉要求判死刑

  2015年3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李某因生活矛盾殴打前妻王某红,致王某红轻伤,为泄私愤而刀刺王某,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李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综合分析本案的全部过程,从目前查证情况看,此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济南市检察院称,该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以此案属民间矛盾为由判处李某死缓,对其限制减刑,属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没有充分考虑李某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量刑明显不当,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济南市检察院的抗诉。该院在《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由民间矛盾引发,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属认定事实错误。

  山东省检察院称,李某实施故意伤害其前妻王某红后在逃,王某红的姐姐王某发现李某后报警,并积极阻止其离开,才引发本案。在卷证据证实被害方在现场无过激行为,被害方及时报警并阻止李某逃离现场,有其行为的正当性。被害方对案件的引发无任何过错,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与李某有任何纠纷,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起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李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选择在闹市区,行人众多。在公共场合、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仍公然持刀行凶,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李某明知民警已到现场,仍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致其死亡,后追赶被害人的儿子时,前后绕开3名出警人员,其持续行凶的主观故意十分坚决,足以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必须严惩。案发后,李某无任何悔罪表现,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明显不当。

  济南市检察院的抗诉书还称,李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杀人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强,故对李某应依法严惩,判处其死刑。

  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在济南市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检方重申前述抗诉意见。约3个小时后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此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