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业务员行为构成 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为涉事企业的负责人,高磊和高亮都为自己负责期间企业犯下的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刑标准,根据销售金额不同,嫌疑人会被处以销售金额5%至200%的罚金。

  王 彦在上诉中认为与高磊不存在预谋,涉及高磊的犯罪数额应予扣除。但法官认为,王彦提议用工业用冰乙酸冒充食品添加剂冰乙酸销售,非法牟利,高磊等给予其提 成的做法及模式在各项证据中都被印证。王彦及辩护人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王彦参与销售金额290万余元,认定其与原审被告单位济南酿造之友经贸有限公司、 高磊、高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