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介绍人阿措赤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拐卖儿童,是给阿约日色夫妻帮忙,只是打电话联系卖他们自己的孩子,之后的事情没有参与,买卖商量价格时也不在场,没有要过好处费。

  平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措非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阿约日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阿措赤尔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认罪服判。(文中人物系化名)(原文来源:鲁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