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9日电(记者周科、娄辰)山东省工商局日前发布的新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须明确商品房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况,如出现一房多卖情况,买受人可获得最高1倍房价款赔偿金。

  据介绍,新版房屋买卖合同将买卖双方合同生效时间推至网签之日,即在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改变了原来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便可生效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出现一房多卖、当事人权益缩水等情况发生,并能查明商品房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况。

  同时,新版合同在“商品房基本状况”条款新增“抵押情况”,开发商需填写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并说明抵押权人、债务履行期限等信息。如存在抵押情况,开发商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在房价款方面,开发商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资金监管机构、账户名称以及账号也要明确填写。

  此外,开发商须承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须在15日内退还全部房款,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倍或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