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上向版主买了一部手机,钱打过去后对方却迟迟不发货,更蹊跷的是,对方第二天发帖声明,这个交易不是本人做的。这个经实名认证的版主到底应不应当被追究责任?近日,全国首起网上“实名认证”交易案在济南审结,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版主归还1200元手机款。

  2014年7月,张顺在一家知名网站“在线交易区”看到了一个销售手机的帖子,发帖人是该区版主(网名为“lk0808”)。由于经常浏览这个网站,

  张顺知道网名“lk0808”是版主刘凯的姓名缩写和生日代码,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就在网上与对方进行了联系。对方表示,如果要买这部手机,就将1200元手机款打入他提供的账号,对方将于当天下午发货。

  但等到下午,张顺发现自己手机迟迟不发货,就想与“lk0808”联系,此时看到的一幕让他傻了眼,论坛管理员发布了一个帖子,内容是“关于交易区版主‘lk0808’账号被盗,网友被骗的情况说明”,第二天,刘凯本人也在论坛上发布了“关于本人‘lk0808’账号被骗子盗用的声明”。

  “你说被盗号了,我就要认倒霉吗?”张顺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

  “‘lk0808’是刘凯姓名缩写和生日代码,他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实名认证网友之一,和他交易有高度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加上他有版主的头衔,交易起来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庭审中张顺说。

  刘凯辩称“lk0808”确实是他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但在那天跟张顺作iphone 4s手机交易的确实不是他本人,“当时‘lk0808’处于被盗号状态,这个交易属于网络诈骗行为,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报警,而不应向我追责”。

  法院认为,张顺与“lk0808”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lk0808”系刘凯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所以张顺将刘凯作为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起诉并无不当。刘凯主张当时该“lk0808”账号被他人盗用、其本人并非发布该帖的主体,但是由于网络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加之网上的声明都是被告刘凯事后发的,刘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账号“lk0808”确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加之“lk0808”经过刘凯实名认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刘凯没有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说明交易的不合法性,刘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刘凯归还原告张顺1200元手机款。刘凯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中院,近日,中院二审作出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发现账户被盗要及早发声明

  “生活中类似这样网络账号被盗的事件十分常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分析,现实中的交易,法院一般按照“表见代理”的原则进行审理,“就是通过日常行为有理由相信是某个人做出来的话,那么就认为某个行为是由这个人做的”。

  但在网上,是否依然适用“表见代理”原则,目前没有相关规定。陈瑞福建议,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最好选择线下交易。一旦发现自己的账户被盗,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出声明,提醒他人注意,尽到提醒义务。(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