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自2005年11月1日起,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全天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违反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处罚,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