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红妮记者 王红妮

  生活日报10月20日讯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 为啥山东省规定的产假只有90天? ”近日, 市民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 她在向单位请产假的时候发现, 我省规定的产假天数比国家少了8天, 相应的生育津贴也是按照90天报销, 这让张女士有点想不通: 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已经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为98 天, 为何山东省迟迟不做出调整?

  市民反映:

  省里政策和国家政策打架“产假到底是多少天? ”济南市民张燕 (化名) 是一位准妈妈, 再过一个多星期就将迎来预产期。 10月16日, 当张女士向单位上交产假条的时候, 被告知只能休90天产假,这让她感到有些纳闷。

  “我的第一反应是, 是不是同事搞错了, 因为我明明记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的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 ”张女士向同事提出了心中的疑问, 可是得到的回答是: 目前生育津贴是按照90天发放的, 张女士生育的又是二胎, 因此产假只能休90天。

  难道真的是自己记错了? 为此,张女士上网查询找到了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 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张女士表示, 针对产假和生育保 险 待 遇 问 题 ,她 专 门 拨 打 了12345热线和12333热线咨询, 济南市有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 济南市目前执行的是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93号)的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按照90天进行报销。 “无论一胎、 二胎正常产假就是90天, 也就是说, 由于省里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不一致, 女职工在报销生育保险时少了8天的保险待遇。 ”这个意外的发现, 让张女士感到有些吃惊。

  记者调查:

  我省执行的还是老规定记者登录山东省人社厅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下, 找到了若干跟生育保险有关的政策法规。 其中,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的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93号)第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的标准为: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的增加60天。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但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后, 这一文件已经废止。

  既然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已经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 为何山东省迟迟未进行调整? 20日,带着疑问记者来到省人社厅采访,省人社厅职工医疗保险处负责拟订全省职工医疗、 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 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程序, 记者需要首先联系政策研究处, 由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接受采访。 随后, 记者又来到政策研究处, 被告知负责生育保险的领导出差了, 目前无法进行解释和答复。“分管生育保险的领导出差了, 这件事在电话里一句两句也说不清楚, 只能等领导回来再说。 ”工作人员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前, 省人社厅没有就此事做出回应。

  “国家政策早就已经改了, 山东为何还是执行老规定? ”张女士表示, 职工如果坚持按照国家政策休98天产假也不是不可以, 可是问题来了, 按照规定,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 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多出来的这8天产假, 社保部门不给报销, 单位也不给发工资, 这8天的待遇就是零。 ”

  张女士认为, 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修改政策,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产假修改成98天。

  专家说法

  山东应该执行新的国家规定

  □记者 王红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 产假、 护理假, 视为出勤, 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这里明确说的是 ‘国家规定的产假’ , 相应的政策是不是也需要及时进行衔接和落实? ”相关人士表示。

  当省市规定和国家规定不一致时, 应该怎么办? 16日,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市人大代表、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强。 傅强说, 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时, 应该以上位法为准“ 。也就是以国家规定的为主。 ”傅强表示, 具体到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上,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省市应该执行新的规定。

  “这个问题也反映了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为民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傅强说, 生育保险看似小事, 但是关系到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有关单位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不高, 存在有法不依问题, 延迟履行法律也反映了对育龄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淡薄。 ”傅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