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争议焦点则是,在转让王某丁所持有的新吉克公司40%的股权过程中,时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新吉克公司董事长的张传业利用职务之便,在介绍推广、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王某丁的股权转让后,分三次送给张传业共计 300 万元。王某丙案发后,张传业将该300万元退给王某丁。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张传业虽然未动用但也未归还这笔钱。张传业在上诉书中为自己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涉案3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近日,省高院审理认为,张传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所贪污赃款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其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诉人张传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已达570余万元。张传业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