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刘某酒后骑电动车与人发生追尾刮擦,过错在先的他与对方发生争执。刘某竟然拿起车上的U型锁猛砸对方头部、面部,致对方当场死亡。日前,经济南中院调解,刘某家人赔偿受害者家属23万元获得谅解,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日,山东省高院核准了死缓判决。
[案情回顾]六旬男子U型锁殴打对方致死
2014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无影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无影潭路和无影山中路交叉路口的自行车道上有人打架。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手持U型车锁正在击打另一名男子的面部。民警立即上前将正在行凶的嫌疑人制服,并联系120急救医生到场救治。经医生现场诊断,被打男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民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
民警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63岁,济南人)酒后骑电动车行至案发地点时与骑自行车的彭某(男,50岁,济南人)发生刮擦,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和扭打。扭打过程中,刘某用电动车上的U型锁殴打受害人彭某的面部,致彭某死亡。
据悉,案发当天中午,刘某与女儿、女婿在一起吃饭,当时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下午2点左右,刘某骑着电动车离开家。
庭审中,证人胡某证实,案发时他正好路过事发地,当时见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面向西坐在路东自行车道上,一辆自行车倒在路边,另一个穿白色短袖衬衣的男子站在对面盯着坐在地上的男子,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头向北车尾向南横在路中间。其走到距二人三四米的位置时,见二人说了几句话后,站着的男子朝坐在地上男子的面部踢了一脚,将坐着的男子踢倒,并顺势用手中的车锁连续砸躺在地上的男子的头、面部。后站着的男子又将躺在地上的男子向路边拖了一下,用脚踹了两下,并用车锁又连续砸了男子的头部四五下。其间,胡某劝说打人的男子停手,但其并没有理睬。
另一名证人证实,他当时在刘某背后喊了一声,刘某停下手转身说“他是个孬种”,后继续砸躺在地上男子的头部四五下,又用脚踢了被打男子两脚。警方的鉴定意见显示,彭某系面颅部遭受钝性器物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失血死亡。